2008年宁德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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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宁德市教育局 2008-3-13 8:52:38 |
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 1、下列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享受“录取总分”的加分政策: (1)烈士或见义勇为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的子女加15分、见义勇为受市、县(市、区)表彰奖励人员的子女加7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15分,除此以外的高山、海岛、突出部的驻军现役军人的子女加7分。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7分。 (4)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加45分;报考其他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按以下规定加分:蕉城区城关所在地的考生加9分,其余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3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录取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5)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教职员工和退养的民办教师)的子女加7分。 (6)“五老”直系后代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由各县(市、区)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区建设的通知》(宁政办〔2005〕71号)第十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照顾范围和照顾政策。 (7)落户在我市的台资企业,台商子女加7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当考生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2、以下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荣誉称号者。 (2)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 (3)残疾但能独立生活的考生。 (4)现役军人子女。 以上照顾政策如果与省定有关新政策不符的,以省定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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